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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法律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如何清偿?

本文作者:陈明东耳西来 文章来源:明律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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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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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开年不利,疫情突起。

疫情爆发后,百业萧条,生意都不好做了。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生意都不好做了,口罩、消毒剂、防护服等抗疫物资顿时供不应求起来。因为防疫用的口罩里必须要用熔喷布,由此熔喷布的行情也日渐走高。

开了家小公司的苏达顺决定“顺势而为”。立即上马一套熔喷布生产线。但当时熔喷布生产设备价格不便宜,且都是先款后货,而且因为订单众多,还得等一阵儿才能拿到设备。

苏达顺倾尽所有流动资金,又以公司为贷款人,自己为担保人,向银行贷款300万;他还向几位做生意的好友以月息1.5%到月息2%的成本借了400多万,终于以700余万的高价定制了一套熔喷布生产线。

2023年5月,这条价格昂贵的熔喷布生产线终于送到乐苏达顺的公司里。然而在准备安装调试的时候,熔喷布行情跳水了。这条熔喷布生产线让苏达顺进退两难:上马吧,成本太高,不知道猴年马月才能回本;退货吧,厂家称是定制设备,不能退货。

最终,苏达顺咬牙上马了熔喷布。可是生产出来后,销路不佳,价格也上不去,利润单薄。

转眼到了2023年春节前,各债主都纷纷来要债。苏达顺坐不住了,他四处奔走筹措资金,想化解危局。

可能是他太老累了吧,在一次出差途中,疲劳驾驶的他单人单车,掉到了路边的池塘里,溺水身亡。

苏达顺一走,这家小公司也群龙无首,停止经营了。员工遣散的费用还是苏达顺的妻子唐奕朵自己掏钱的呢。

贷款银行、几位债主知晓了苏达顺的死讯后,纷纷前来要债。

苏达顺的继承人有三位:苏达顺的父母、苏达顺的妻子唐奕朵。

苏达顺的所有遗产(已剔除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唐奕朵的份额)合计价值约500万,但苏达顺背负的债务至少有700万。

苏达顺的父母表态放弃继承。

唐奕朵表态愿意继承,但对于苏达顺背负的债务,自己最多清偿一半。因为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这些借款,况且这些借款并非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苏达顺的个人债务,自己没有义务来偿还。自己愿意偿还一半,已经算是仁至义尽、法外开恩了。

贷款银行及各位债主均不认可唐奕朵的讲法,纷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唐奕朵清偿债务。

那么请问,唐奕朵是否有义务清偿苏达顺所负债务呢?

唐奕朵继承了苏达顺的遗产,她就有义务来清偿苏达顺的债务;她可以以所得遗产价值为限来清偿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除非唐奕朵自愿偿还,否则,她不用偿还该部分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为【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条款。

债务人应缴纳的税款应该自己来缴纳,债务人自己欠的债也应该自己来还。但债务人死亡之后,由于主体消亡的缘故,债权人是没有办法再让已经死亡的债务人来清偿债务的。

被继承人的债务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又称为遗产债务。继承人从死亡的债务人(即被继承人)处得到了遗产,其就有义务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但上述缴纳税款、清偿债务是有一个限额的,这个限额就是“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被称为限定继承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欠缴税款、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除继承人自愿清偿者外,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限定继承原则决定了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仅负有限的清偿责任,这是对"父债子还"原则的否定,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讲白了,得到多少遗产,承担多少责任。

规定“实际价值为限”是因为有些遗产的表面价值未必等于实际价值,例如遗产里有一份100元的债券,该债券的面额价值为100元,但实际价值一份可能是95元或105元。那么,就应该按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但是继承人诚信为本,自愿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欠缴税款、债务的,法律也不禁止,也予以认可。

搞明白了限定继承原则,自然也就明白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道理是一样的。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就没有得到任何遗产,也可以说实际所得遗产价值为“零”,既然为“零”,当然就不用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本案中,苏达顺的父母表态放弃继承,所以他们没义务清偿苏达顺所欠的债务。

因为苏达顺的父母放弃了继承,所以唐奕朵就成了苏达顺的唯一继承人。她继承了苏达顺合计价值约500万的所有遗产,所以她承担债务的上限就是500万。

至于她辩称的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她这样抗辩属于偷换概念,援引法律错误。

*文中人物系化名,案例系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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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1.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依法应由其清偿的债务,才为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在共同债务中应负担的债务份额。

2. 继承人起先放弃继承的,在分割遗产前又反悔,表示不放弃继承的,则继承人仍旧需要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司法实践中,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继承人也应尽妥善保管遗产,不得损坏、转移或隐匿遗产。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胜诉后强制执行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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