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简要案情
2023年8月27日18时15分许,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沿凉州区韩佐镇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韩佐镇韩佐村四组什字时,与沿韩佐镇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驾驶人朱某某驾驶的青A****U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致驾驶人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驾驶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驾驶人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驾驶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驾驶人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凉州公安交警提示
法律知识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凉州公安交警提醒
车辆在通过路口时
一定要注意观察,减速慢行
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每一个细节疏忽
都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威胁到我们的生命安全
同时
驾乘机动车
要系好安全带
骑乘电动车、摩托车
一定要佩戴好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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