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四平交警
正面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24日15时20分,姜某东驾驶吉CU***6号小型客车沿梨树县林海镇双山村林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到事故地点时与从东向西由李某山驾驶的吉CX***2号大型专用客车相撞,致吉CU***6号车乘车人杨某芝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乘车人杨某芝由于系了安全带,减轻了损害后果。大型客车驾乘人员都系了安全带,均未受伤。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姜某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并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李某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姜某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芝无事故责任。
反面案例
这是一起发生于2023年9月5日的交通事故,当时正下着雨,一辆中型客车在福银高速江西境内行驶,事发前,驾驶人一直在吃瓜子儿、喝水,后来突遇前方意外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而车上多名乘客未系安全带,在侧翻瞬间被甩离座位不同程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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