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证员接到李先生(下称“李小某”)的来电,称其叔叔李某于不久前因病去世了。据李小某讲述,李某生前命途多舛,年轻时因身患疾病故一直未结婚,无儿无女【公证普法】十二期 “五保户”的遗产谁来继承,独自一人生活了七十多年。针对此种情况,村集体给李某申请了五保户,平时就靠补助金和村集体的帮扶勉强度日,生活起居多依靠李小某照顾。(“五保户”是指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辖区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李某去世后,名下遗有五千余元存款,对于该笔存款的归属问题,李小某存有很多疑问,希望公证员帮他答疑解惑。
公证员向其询问两个问题:
01
李某生前是否订立遗嘱或与其他单位及个人签订扶养协议?
02
李某的父母是否健在以及李某是否有其他兄弟姐妹?
李小某说,李某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亦没有和任何组织或个人签订扶养协议,李某的父母均先于李某去世,李某共有兄弟姐妹三人,都在李某之前去世了。
公证员告知李小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9条的规定,“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因此,李某的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既然李某生前未订立遗嘱,亦未与集体组织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扶养协议,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李某的遗产应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说到这,李小某疑惑倍增,李某生前未结婚、无子女,李某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李某去世了,无论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都没有继承人了,所以这些财产就无法继承了吗?
公证员告知李小某,虽然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都已去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李某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上述存款的继承公证。因李某遗留的存款数额不多,故可由代位继承人中的其中一人(如李某的侄子李小某)准备好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凭证等相关材料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领取上述存款的公证事项,公证处通过简易程序即可为李小某出具公证书。
听了公证员专业、耐心的解答,李小某彻底明白了,他对公证人员表示深深的感谢,更对公证人员专业的解答以及热情的服务给与了高度的认可。
公证普法:
1
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9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此条例已被2006年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所废止,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未直接对“五保”户的遗产处理作出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9条的规定,“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因此,“五保”户的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关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民法典新设的代位继承制度,其是指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简单理解就是,被继承人去世后没有配偶、子女,父母也早已去世,其兄弟姐妹是继承人。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遗产份额应由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继承。该条规定的价值在于扩大了代位继承权主体的范围,有利于被继承人遗产在旁系血亲中的流转,减少遗产因无人继承而收归国家或集体现象的发生。
供稿人:许少蓉
审核人:刘仁义
编 辑:孟雅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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