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
应当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被继承人死亡证明:1、派出所注销户口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2医院死亡医学证明、身份证、户口本;3、火化证(需注明出生时间及死亡时间、地点及原因)、身份证、户口本;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二、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权利证明(房产证、存折、存单、存款证明以及其他财产证明、必要时需列明财产详情清单)。
三、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出具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配偶、父母、子女);如无单位:1、村委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盖章后,再由镇政府盖章;2、社区居民。由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盖章后,再由街道办事处盖章;如所在单位已经改制或者破产,由该档案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四、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1、结婚证;2、若丢失,在同一户口本,提供户口本;3、不在同一户口本,提供村委会出具的注明结婚时间的婚姻关系证明并由政府盖章确认。
五、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2000年之前去世的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资料清单,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盖章镇政府盖章确认;2000年之后去世的由派出所出具死亡注销证明)。
六、所有继承人需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两面、户信息页及本人页)。
根据具体情况,需特殊办理的:
一、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须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人在外地的,应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二、继承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是否愿意继承该份遗产。
三、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判决书。
四、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五、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材料准备齐全后,请致电,预约办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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