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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父亲去世后留下7万存款取不出,男子称:让我证明我爸是我爸

广东,惠州。陈先生的父亲离世后留下多元的存款,为了证明父子关系,陈先生七个多月的奔波,依然没能取出这笔钱,因为无法证明我爸是我爸!

陈先生的父亲离世后,陈先生记起父亲曾留下一张存单,存单里有7万多元钱。之前一直忙碌父亲的后事,没有时间去办理,直到半年后,陈先生考虑到应该将存单上的存款取出来,或者是转到自己的账户。

当他拿着存单去存款行取款时,因为不能通过人脸识别而取不出钱来。

他咨询柜员是怎么回事,柜员经查询后告知,这笔钱不是陈先生的,而是他的父亲的。这种情况虽然知道密码也没用。因为陈先生的父亲为了存款安全,生前办理了人脸识别。

柜员告知陈先生,这种情况属于是存款继承,他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只有拿到这张证明,存款行才能将钱支付给陈先生。

也就是说,想要取出这笔存款,陈先生必须证明我爸是我爸,否则钱就拿不出来。

陈先生也就此踏上了循环开取证明之路,这一跑就是七个月之久,但依然没能拿到这笔钱。

开始,陈先生离开存款行,第一次去了公证处办理证明,公证处要求陈先生提供户籍所在地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于是,陈先生又马不停蹄的来到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科,要求办理该证明。而户籍员告诉他,他们接到了通知这种证明早就不办理了。

事情没有办成,陈先生认为,既然上面有通知不再办理这种证明,说明已经用不到了。

于是,陈先生第二次返回到公证处,将原话告诉了公证员,他以为这下可以拿到公证书了。

谁知公证员说这个证明不能缺失,他还可以再去户籍科复印户籍底册,以此来证明他们的父子关系。

陈先生又一次来到了户籍科并说明了情况,却被告知户口本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亲属关系。户口底册属于个人信息,私自调取属于泄露他人隐私,所以不予办理。

陈先生第三次回到了公证处,将真实情况说了一遍,公证员又说,那你还可以去所在地的居委会,开具一张亲属关系证明也可以。

当天,陈先生就请了一天的假,想尽快的将此事办理完毕,也好安心上班,为此连饭都顾不得吃,又赶到了居委会,谁知已经居委会已经下班了。

这时候陈先生也早已饿的很难受了,匆匆吃了点东西,待居委会一上班他马上赶过去,说明了情况。

但居委会表示,他们也接到了通知,根据规定,居委会不再办理这种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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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办法的情况下,陈先生只好第四次回到了公证处,说明了该情况。但公证处一口咬定,没有这个证明就无法办理公证书。

陈先生以为这件事,有一天的时间可能就办的差不多了,所以只请了一天假,但没想到跑了一天等于啥也没有办成,他又被当做皮球踢回了公证处。

陈先生提出,既然都无法办理,是否可以按着户籍科所说的,户口本可以证明他们的父子关系,来办理公证书,但被拒绝。

之后,陈先生在存款行和公证处之间,走马灯似的来回跑了无数次,历时七八个月,还是没有办成。

眼睁睁的看着父亲的存款不能拿出来,本来认为一个户口本就能办成的事情,半年过去了,居然毫无进展。无奈之下,陈先生向上级进行了投诉。

一、存款行的要求是正确的,按照规章制度办理公证,可以保障子女的合法继承权,避免了亲属之间为继承遗产而引起的纠纷。

继承存款,子女取款时必须公证继承,这一规章制度可以避免了子女为继承遗产而引起的纠纷,又保障了子女的合法继承权,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二、而陈先生是独生子,并不存在其他子女继承遗产的事实。只需证明其和父亲存在父子关系就可以了,然而,就仅仅是这一个证明却被来回踢皮球。

而又好像都是按照规定办事儿,没有做错什么,不存在故意刁难,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三、如果老人生前立下遗嘱男子父亲去世后留下7万存款取不出,男子称:让我证明我爸是我爸,此事就非常容易解决了。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可以按照法定继承icon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其实,此事说容易也非常容易,那就是老人在世时可以立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儿子,然后到公证处公证。陈先生只需拿着通过公证的遗嘱,就可以去存款行取出这笔钱。

但当时已没立下遗嘱,或者是家人因忙碌将此事忽视了,办理完了所有的事,再想取出存款,那就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完所有的手续,才能取出这笔钱。

所以,遗嘱继承是可以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如果陈先生的父亲在生前立下遗嘱,把存款留给唯一的儿子,那么陈先生就不用为了一个证明,花费七八个月的时间来证明我爸是我爸了。

最终,陈先生父亲的单位为其出具了该证明,陈先生终于办理了公证书,取出了这笔多元的存款。

你对这件事有哪些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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