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按:在我国,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是遗产继承的四种方式。前几期咱们围绕着法定继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讲解和探讨,本期,小编将给大家介绍的是遗嘱继承,这种继承方式较法定继承而言具有优先效力,近年来也成为我们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常见的一种类型。
随着公民财产的日益增加,许多人为了避免自己身故后家庭成员之间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便以口头、自书、代书、录音、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对去世后的遗产进行分配。那么,不同形式的遗嘱效力有无差别?如果存在几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应当如何处理?经过公证的遗嘱被撤销后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以下,我们就通过几个具体案例对遗嘱继承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1:小李的父母十年前买了套房产。因小李的大哥甲常年在外,两位老人家又与小李的弟弟乙存有矛盾,为了避免过世后给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小李的父母便于五年前立下一份遗嘱,决定将上述房产交由小李继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前两年小李的父母又觉得将房产全部交给小李不妥,便到公证处又立了一份遗嘱,写明在他们去世后,房产由小李和甲共同继承,二人各享有该房产一半的产权份额。现在小李的父母过世了,一家人为了房产的继承问题发生了矛盾:小李的弟弟乙觉得他是两位老人的儿子,有权继承他们的遗产;小李认为父母之前已经立了一份遗嘱由自己继承房产,房子应当归他一人所有;小李的大哥甲说父母已经改过遗嘱了,应当以新的遗嘱来办理继承,自己可以享有房屋产权的一半份额。
公证解读: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公民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在其死后应当按照遗嘱内容办理继承手续,且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在有数份内容相抵触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在案例1中,小李的父母生前就同一房产立下两份不同分配方案的遗嘱并都经过公证,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小李和大哥甲共同继承小李父母所遗留的房产。
案例2:小蔡的父母共生育了小蔡和小兰两个子女。八年前,小蔡的父母担心过世后,两个孩子就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于是就到公证处立了个遗嘱并办理了遗嘱公证,决定将他们名下的房产交由儿子小蔡继承,并将遗嘱公证书交给小蔡保管。后来小蔡娶妻后,就开始对父母不管不问,两位老人觉得委屈,又到公证处声明撤销了原先的遗嘱。前不久,小蔡的父母遭遇车祸双双过世了,小蔡拿着遗嘱公证书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却被公证员告知遗嘱被撤销了,必须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小兰也应当到公证处一起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解读:
《继承法》规定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在遗嘱撤销后,由于办理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不存在了,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相关手续。
案例3:小白的父母几年前投资购买了一套房产,装修后,小白、妹妹小花以及两位老人一起住在这套房子里。三年前,小白的父母担心他们去世后小花没有生活来源,就办理了遗嘱公证,决定他们过世后房产归小花一人继承。后来,小白的父母觉得小白以后还要娶妻生子,买房的压力比较大,就对小白和其他亲友表示,他们死后把房产留给小白。前不久,小白的父母相继过世,小白就到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手续。但公证员告知他必须按照公证遗嘱内容办理继承手续,只有妹妹小花才能够继承上述房产。
公证解读:
案例3中,小白的父母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决定房产由小花继承,并办理了公证手续。虽然后来他们口头上又更改了这份遗嘱,决定由小白继承房产,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即使是订立在后的口头遗嘱也无法更改订立在前的公证遗嘱内容。
案例4:王女士的丈夫过世得早。丈夫去世后,王女士用自己所继承丈夫的银行存款购买了两处房产。王女士与丈夫共生育了3个儿子,为了避免自己去世后3个儿子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纠纷,五年前,王女士便在两位朋友的见证下自书了一份遗嘱。考虑到平时大儿子和二儿子对自己的冷漠,而三儿子在出国前一直照顾自己的起居生活,王女士便在遗嘱里写明自己去世后两处房产由三儿子一人继承。三年前,王女士去世,大儿子与二儿子便就遗产继承进行了一场诉讼,虽然法院之前也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告知三儿子参加诉讼,但三儿子觉得自己在国外不方便回国且母亲的遗嘱里已经写明两处房产由自己一人继承,也就没把参加诉讼当回事,最终法院将房子判给了他们三人共同继承。前两天,三儿子回国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母亲所立遗嘱继承两处房产。
公证解读:
虽然法律对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没有规定时效限制,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产生纠纷的诉讼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案例4中,王女士的三儿子在接到法院参加诉讼的通知后并没有及时参加诉讼、主张权利,致使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一旦审查发现没有中断、中止和延长诉讼时效事由的,会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案说公证(五):遗嘱继承,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公证提醒:
遗嘱继承以存在有效的遗嘱为前提,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虽然立有遗嘱,但是却不属于有效遗嘱,那么在办理继承手续的时候也无法按照遗嘱继承来处理,而只能根据法律上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继承人并进行遗产分配。从现实情况来看,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继承人是拿着被继承人生前订立并经过公证的遗嘱来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因为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已经按照法定的程序对遗嘱订立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因此继承人一般都能较为顺利地取得遗产;但是对于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法律上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如果立遗嘱人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得遗嘱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那么通常会导致遗嘱的无效,容易引起纠纷,可能使得遗嘱继承无法办理。
因此,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我们建议有订立遗嘱意向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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