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孙子继承遗产
原告父母生育7个子女。李某甲1989年去世,李某戊、李×5为其子女。1990年李某乙病逝,段×为其子。1994年1月12日原告父亲李某去世。2011年6月2日原告母亲刘某去世。2013年5月6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涉诉房屋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原告父母的遗产由李×7非法占用,而李×7也自建房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孙子继承爷爷奶奶遗产 代位继承的条件是什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继承父母的遗产;2、诉讼费由被告李×7承担。
法院判决:一、原告各继承涉诉房屋的七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二、被告共同继承涉诉房屋的七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李×1、李×2与李×3、李×6、李×7、李某甲(于1988年3月24日去世)、李某乙(于1991年11月去世)系兄弟姐妹关系,他们的父亲李某于1994年1月12日去世,母亲刘某于2011年6月2日去世。李×4、李×5系李某甲之子女。段×系李某乙之子。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李×1、李×2、李×3、李×6、李×7,李某甲及李某乙,因李某甲、李某乙均早于父母去世,所以其应当继承父母的遗产份额由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明确,经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确定,涉诉房屋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院认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明确,其法定继承人范围也已经确定。双方均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对方在分割遗产过程中应当少分或不分,故本院认为被继承人的的遗产应当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进行均分为宜。因双方对于分割的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故本院将通过确认各继承人的份额的方式分割的遗产房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各继承涉诉房屋的七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二、被告共同继承涉诉房屋的七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孙子继承爷爷奶奶遗产 代位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继承需要符合的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
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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