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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张律师成功代理委托人撤销继承人擅自过户的遗产房屋

继承案件:未经继承人同意将父母去世房屋过户,房产证被法院撤销

案由:撤销行政行为

代理阶段:一审(2016)京0102行初1340号

代理方:原告(刘x1、张x1)

案件结果:胜诉,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过户的房产被撤销。

代理律师:张云鹏律师

基本案情:

张xx与李xx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张x1,次子张x2,(于2011年去世,刘x1系张x2之妻),长女张x3。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x16号楼xxx号房屋系张xx与李xx夫妻共同财产。李xx于2003年去世。2013年张xx与第三人张x3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以买卖形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张x3名下。后原告刘x1、张x1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确认张xx与张x3签署的买卖合同无效。本案是在合同确认无效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市规土委颁发给第三人张x3的X京房权证西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颁发给第三人张x3的X京房权证宣字第x《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分析:

本案中,被继承人有三个子女,在母亲去世后,未经其他子女同意,父亲与女儿张x3擅自以买卖名义将房屋过户至张x3名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鉴于张x3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如果直接起诉继承房产,因为产权登记已转移到张x3名下,只能先行推翻房屋过户,否则无法获胜。故在撤销案件之前,律师建议委托人先行以起诉买卖合同无效,请求确认第三人张x3签署的买卖合同无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京0102民初26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2013年11月13日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无效。本案采信律师主张判令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颁发给第三人张x3的X京房权证宣字第x《房屋所有权证》。

本案件是委托人多个家庭房产继承的其中一个关联案件,诉讼中曾涉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行政诉讼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法定继承(继承中涉及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转继承,代为继承等)等法律关系。

硕恒房产律师提示:

父母共同所有的房屋财产在父母一方去世后,如果生前无遗嘱,在世配偶与其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对于遗产房屋已享有继承权,任何继承人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情况下,隐瞒转移遗产房屋行为均为无效行为,更严重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继承发生后,建议留有遗产的继承人应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如果涉及转移、侵占遗产依法在分割时,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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